三體系認證|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常見問題
作者:科普 信息來源:浙江科普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:2019-11-08 10:19:00
ISO14001認證作為三體系認證中第二項管理性的系列標準,它為企業、事業、政府部門提供了綜合管理,主要用于規定環境管理的共同語言和準則要求。但是ISO14001認證在審核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各種問題,下面科普咨詢就為各位詳細講解:
一、廠房建設期間環保資料
1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(表、——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
2、環境影響報告批復——環保局批復
3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“三同時”驗收——環保局驗收
4、消防驗收報告——消防部門驗收
二、環境因素識別、評價與更新
1、環境因素識別不齊全,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:
a.未能充分按生產經營過程的范圍來識別,比如:生產經營范圍包括有銷售,但對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未識別;
b.未能按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,識別環境因素沒有順序,最易導致缺漏;
c.未考慮到過去發生過的、將來計劃的因素,如:公司擬擴建新廠房,對于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加以識別;
d.未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生命周期來識別,如: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的選用,產品報廢后的回收處置。
三、環境目標、指標和管理方案
1、未能充分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;
2、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未規定其具體的指標,部分指標無法測量;
3、對所有的目標、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,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、起止日期不清楚、缺乏資金預算;
4、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、修訂,如公司已遷址、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。
四、運行控制
1、運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確規定規定的標準,如污水/噪聲/廢氣控制程序中未明確執行的是國家或地方的何標準,何時段,何級別標準;
2、未能將運行控制的要求通報至供方,如化學品供應商、工程分包方等等;
3、現場環境運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:
a.垃圾分類未明確規定,執行不到位,存在可回收、不可回收或危險廢物混放的現象;
b.現場由于機械油的泄漏導致的污染未及時清理、糾正;
c.環保設施未能提供維護保養的證據;
d.環保設施的運行不正常,如車間廢氣抽排系統未運行,或有運行,但排氣口處的凈化池無水;
e.化學品使用、儲存現場未配備MSDS資料;
f.產生粉塵、碎屑的崗位(如砂磨、鋸床、刨床、車床等工序、對粉塵、碎屑未進行收集,到處飄灑,也未及時清理;
g.易燃易爆品與其他易燃物混放,危險品未設獨立空間存放;
h.污水處理站投藥記錄不全,未能掌握投藥的時間、劑量;
i.廢油、廢液以及其他危險廢物的交接、流轉無記錄,最終處理無危險廢物處理聯單(危險廢物的處理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理,處理時開具統一的處理聯單、。
五、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、評審
1、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,特別是地方法規、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;
2、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,未能識別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;
3、未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分發至相關部門、崗位人員;
4、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,對已修訂、更新、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、收集、評審。
六、內部審核
1、未對年度內部審核進行策劃,如在文件中規定,或形成年度內審計劃;
2、內審計劃中所列審核內容未能覆蓋所有的審核范圍;
3、內審組成員的安排缺乏公正性,存在審核自己部門的情況;
4、內審計劃中有明確要求審核內容,但檢查表中存在缺漏條款的現象;
5、內審不符合報告有形成,但原因分析不到位,糾正措施未能針對原因制定,缺乏針對性;
6、對內審不符合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實施效果未進行驗證、評價;
7、未形成內審報告;
8、有內審報告,但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評價僅體現了不符合、不足之處,對于實現的環境績效未進行評價。
七、不符合、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
1、發生環境不符合情況時,未及時進行處理(糾正、;
2、未識別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時機;
3、對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,糾正措施執行不到位,未能達到再發防止的目的;
4、對潛在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,預防措施不適宜,未能達到防止發生的目的;
5、未對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。
八、記錄控制
1、記錄無法檢索,無清單,無目錄或其他檢索方式;
2、記錄的保存期限未規定,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;
3、記錄保管不當,發生丟失、破損等現象。
九、管理評審
1、管理評審計劃中評審內容不全,如缺少環境績效的評審、上次管理評審后續措施實施結果、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等等;
2、管理評審輸入信息不足,缺乏相關資料/證據;
3、管理評審輸出未能包含環境方針、目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;
4、管理評審報告未能體現對體系的適宜性、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審結果;
5、管理評審決議事項未明確職責、分工、時限要求;
6、管理評審后續措施的實施情況無記錄,無效果驗證。
十、監測和測量
1、對監測和測量的策劃不足,未確定應進行監測和測量的項目、采取的方法、監測的頻率;
2、未對目標、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執行狀況進行監測和測量;
3、未能提供對日常運行管理過程的監控記錄;
4、未定期進行噪聲、廢氣/粉塵、廢水的監測,應進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監測,一般委托當地環境監測站或其他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;
5、自有監測設備未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,如噪聲測試儀、污水化驗設備等;
6、污水處理站未能提供對污水監測、化驗的記錄,或有監測但頻率不符合文件規定的要求。
十一、合規性評價
1、未形成“合規性評價控制程序”;
2、未能提供合規性評價的證據,至少一年一次;
3、有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,但對其他要求方面未進行合規性評價;
4、合規性評價未能覆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。